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泄密事件查处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泄密事件”是指违反保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:
(一)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;
(二)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,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。
第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(包括其他物品)在网上泄露或下落不明的,自发现之日起,绝密级十日内,机密、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,按泄密事件处理。
第四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。
第五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。发生泄密事件后,应按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,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。主要内容包括:
(一)查明所泄露秘密事项的内容、密级、危害程度、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;
(二)积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,防止事态扩大;
(三)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或保密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;
(四)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,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。
第六条 下列泄密事件应在3日内上报省国家保密局
(一)泄露的国家秘密为绝密级的;
(二)向境外组织、机构或人员泄露出卖国家秘密的;
(三)泄露的国家秘密为机密级、秘密级,但数量较多的;
(四)泄露的国家秘密一时无法确定密级,但可能涉及机密、绝密级内容的。
第七条 在查处泄密事件过程中,市国家保密局应随时向省国家保密局请示或报告;必要时可请求省国家保密局或市国家安全机关协助查处;泄密责任者应主动配合泄密事件的查处。
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保密规章,市国家保密局根据泄密情况对相关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。保密处罚种类包括:
(一)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二)党纪处分。包括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消党内职务、留党查看和开除党籍。
(三)行政处分。包括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留职察看和开除。
(四)通报批评。
第九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,或者为境外的机构、组织、人员窃取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,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应当从重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:
(一)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;
(二)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;
(三)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,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;
(四)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。
第十一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,情节轻微的,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;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,情节轻微的,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;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,情节特别轻微的,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。
第十二条 违反保密规定,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,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。
第十三条 对发生泄密事件的责任者,不得评为当年先进个人。对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部门,不得评为当年先进集体,并视情况追究主管领导责任。
第十四条 终结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泄密事件已经调查清楚;
(二)已经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;
(三)对泄密责任者已经做出处理;
(四)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,已经采取了加强保密工作的相应措施。
第十五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3个月。自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终结的,应当向上级保密部门说明原因并申请延长查处期限。
第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的,由市国家保密局写出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报告书,并将查处过程形成的材料装订成册,形成卷宗,纳入保密档案管理。
第十七条 对泄密事件故意隐瞒不报、延误报告时间或查处不力的,追究当事人及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,并视情节给予党纪、行政处分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4年10月8日
(转自:哈尔滨市国家保密局网站)